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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11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万元范围内赔付363212.64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0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31.5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876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894元。原告多交的受理费3770元(5101.5元-1331.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876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8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