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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爱捡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众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03962元; 二、被告***、山东爱捡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众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该利息以80396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山东爱捡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众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5万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12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50元,申请费4820元,共计17170元,由被告***、山东爱捡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