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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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三阳纺织有限公司 淄博恒志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利商初字第244号 原告:淄博恒志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恒志,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淄博恒志经贸有限公司职工,职务业务员。 被告:三阳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云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三阳纺织有限公司职工,职务体系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三阳纺织有限公司体系部职员。 本院于2008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淄博恒志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阳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田凤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三阳纺织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淄博恒志经贸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由被告三阳纺织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淄博恒志经贸有限公司放弃其余款项的诉请。 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906元,由被告三阳纺织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原告淄博恒志经贸有限公司负担506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田凤军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 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