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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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山投资有限公司 湘潭金山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人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304民初23号之二 原告:湘潭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 主要负责人:黄劲松,主任。 原告: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人民政府,住***。 主要负责人:杨永,镇长。 被告:湖南金山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志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人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湘潭金山投资有限公司,,住***。 原告湘潭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湖南金山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人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湘潭金山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湘潭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湘潭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龚关 审判员胡杰 审判员贺雪军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妮妮 代理书记员李妮妮(兼)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