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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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 淄博金中燕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淄博金中燕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517646.62元(利息计算截至2019年6月21日)以及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淄博金中燕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三、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对被告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周村区等22套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详见抵押物清单)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其有权向淄博金中燕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06元、减半收取计4245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合计47453元,由被告淄博金中燕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