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伟润农产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5民初362号民事判决; 二、武汉伟润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33368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16年8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湖北中科博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武汉伟润农产品有限公司工程款33680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付款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6元,减半收取4403元,由湖北中科博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4元,武汉伟润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39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06元,由湖北中科博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6元,武汉伟润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56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