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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滁州兴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688000元及利息(其中450000元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88000元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14700元,由被告滁州兴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账号:52×××89)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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