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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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97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浙农控股集团浙江金鸿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退还购物款7544元”; 二、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97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浙农控股集团浙江金鸿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款7544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7元,由浙农控股集团浙江金鸿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74元,由浙农控股集团浙江金鸿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874元,***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