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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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赛尔特石油钻具有限公司 沧州中油固控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海华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海华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赛尔特石油钻具有限公司欠款301240元及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012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8元,减半收取2909元,由天津海华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