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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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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本院(2015)普执字第1391号《执行标的确认通知书》对该案恢复执行标的确定第一项内容为债权本金人民币XXXXXXX.45元,第二项内容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起算时间为本院(2019)沪0107执异32号执行裁定生效之日;

二、驳回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浙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交申请复议书及证据材料,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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