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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本院(2015)普执字第1391号《执行标的确认通知书》对该案恢复执行标的确定第一项内容为债权本金人民币XXXXXXX.45元,第二项内容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起算时间为本院(2019)沪0107执异32号执行裁定生效之日; 二、驳回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浙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交申请复议书及证据材料,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