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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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建湖县人民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嘉多宝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计403274.77元,减去垫付的10000元,实际支付393274.77元,其中向***支付11000元(开户名称:***,开户行:阜宁农村商业银行沟墩支行,帐户:***00614732;开户名称:***,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姜堰巴黎城分行,帐户:62×××74),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38元,减半收取计3919元,及鉴定费5162元合计90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288元,由原告***、***负担17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