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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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 上海宝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市奥亚机电有限公司 上海檀益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妙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易源文化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檀益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宝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宝山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即补偿款25万元和设计费60万元; 二、被告上海宝山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檀益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 三、被告上海妙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宝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宝山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补偿款2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檀益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400元,由原告上海檀益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250元,被告上海宝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宝山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负担3,625元,被告上海妙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