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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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交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圣成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3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徐州交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建行云龙支行借款本金1954936.5元,利息390798.48元(包含罚息,计算至2019年9月21日,之后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二项即建行云龙支行在徐州交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有权以苏(2015)徐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510号权利证书项下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在11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第三项即徐州圣成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徐州交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五项即驳回建行云龙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二、将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3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调整为:***在89万元限额内对徐州交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借款本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9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