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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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腾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腾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24600元及利息(利息以9246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46元,由原告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6元,被告四川腾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