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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4民初45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7846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536元”; 二、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4民初454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支付长春吉亿物流有限公司共计46917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春吉亿物流有限公司5672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长春吉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元,由长春吉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5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8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长春吉亿物流有限公司垫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长春吉亿物流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