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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丰源塑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大连丰源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1,472,190.80元、利息5,590.29元,及截至2020年3月24日的罚息(含复利)397,839.84元,合计1,875,620.93元;

二、被告***、被告大连丰源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1,472,190.8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5,590.29元和罚息(不含复利)为基数,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7%,再加收50%计算,自2020年3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连带清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大连丰源塑胶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1,680元,减半收取计10,840元,由被告***、被告大连丰源塑胶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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