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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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烟台港供应链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业海运有限公司 青岛北开航运有限公司 烟台港股份有限公司矿石码头分公司 上海至宪船运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业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老船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华运兴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港供应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金业海运有限公司支付运费664225.18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金业海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6元,由原告天津市金业海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