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运成货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02民初5792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君,山东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运成货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春阳。 被告:浙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人西。 原告***与被告烟台运成货运有限公司、浙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文君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梦慧(代)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