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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运成货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02民初5792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君,山东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运成货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春阳。

被告:浙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人西。

原告***与被告烟台运成货运有限公司、浙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文君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梦慧(代)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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