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门信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四海通饮用水蓬莱配送中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信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668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6月30日起以266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门信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1.45元,保全费820.58元,合计2622.03元,原告江门信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48.02元,由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四海通饮用水蓬莱配送中心、***共同负担874.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