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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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泰夏轮胎有限公司 德州铭德物流有限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德州铭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济南泰夏轮胎有限公司货款143011元; 二、德州铭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济南泰夏轮胎有限公司违约金14301元; 三、德州铭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济南泰夏轮胎有限公司保全费1420元; 四、德州铭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济南泰夏轮胎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540元; 五、德州铭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济南泰夏轮胎有限公司公告费260元; 六、德州铭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济南泰夏轮胎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七、***对上述一至六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德州铭德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济南泰夏轮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6元,由德州铭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