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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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卡洛迪商贸有限公司 太原泽华新精品商贸有限公司 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原市卡洛迪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4万元,并支付2013年12月21日-2018年12月21日期间利息778000元及2018年12月22日至实际付清日期间以借款本金94万元为基数、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所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太原市卡洛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