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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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随州鑫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76259.2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20485.06元、误工费43056元、残疾赔偿金46458.94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56259.20元(垫付的10000元已从中扣减)】;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