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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荣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荣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第4640081号文字、拼音、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荣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80元,由被告山东荣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1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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