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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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海中建建设实业发展公司 北海兴川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屋(权0166442、权0166443、权0166445、权0166446、权0166447、权0166448、权0166449、权0166450)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二、将被申请人北海兴川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确认的被申请人所有的现登记于北海中建建设实业发展公司名下位于南北公路西、屋梓村西,面积429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北土建(93)字第467号)予以查封;本次查封不影响(2013)海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中“被告北海中建建设实业发展公司协助原告北海兴川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将位于北海市,面积429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至原告北海兴川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名下”的执行,查封期限三年。 对以上财产的保全,以被保全财产变现价值20488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