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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天府国际机场支行的帐户(***000062)。冻结期限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青羊工业园支行的帐户(51001426295052501063)。冻结期限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二支行的帐户(5***08692)。冻结期限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成都青羊支行的帐户(4312***)。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的帐户(605047242)。冻结期限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在工行四川省成都武青北路支行的帐户(4402203929100009508)。冻结期限一年。 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以冻结的银行存款变现后合计金额266534240元为限。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