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秦力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向原告陕西秦力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8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间,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二、驳回原告陕西秦力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134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934元,由被告***负担2800元。(原告均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