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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华清城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恒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30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30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新疆华清城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退还工程款799,473.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955元,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5,663元,新疆华清城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292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3,289元减半收取11,645元,由新疆华清城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204元,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4,426元,新疆华清城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7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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