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辖终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维力,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525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被上诉人受伤的工地在四川省金堂县,案涉工程项目系上诉人承包,另一原审被告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上诉人将劳务分包给陈继祝,陈继祝将劳务再分包给王敏,上诉人和四川分公司均不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案件移送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处理。 裁定理由:上诉人及四川分公司是否是适格被告,以及是否应当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属于实体审理范围。本案系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武侯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郑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