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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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白山市国正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施救费人民币1106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计173元,由原告***负担97元、被告***负担38元、被告***负担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