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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临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9年1月6日作出的“关于临汾市金百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行政许可的回复”行为和被告临汾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临政复决(201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临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6月20日给第三人临汾市和兴嘉业商贸有限公司和兴加气站颁发的(临)质监(特设)受字(2018)00561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