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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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鄂9006民初115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中年,天门市陆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 被告: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住***。 负责人:徐建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詹敦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诉***、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8031.9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日,***持证驾驶鄂H×××××大型普通客车至348国道天门市多宝镇郑场村二组地段时与原告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导致其车受损,身体受伤,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该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与被告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 ***、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在诉讼中对起诉的事实均表示无异议,且同意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在本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72000元。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751元,减半收取875.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治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马利波 书记员陈鹏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