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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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艳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日照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287614.39元,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潮河香邑湾商住楼工程的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驳回原告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1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239000元,合计288512元,原告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300元,被告日照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12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