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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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爱湃斯商贸有限公司 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市泰和物流有限公司 日照安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安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借款本金490000元、利息1575.84元、罚息(截至2020年1月7日的罚息11012.76元;2020年1月8日后的罚息,以490000元基数,按年利率13.05%,自2020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日照安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被告日照爱湃斯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泰和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所涉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日照爱湃斯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泰和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安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日照安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爱湃斯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泰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