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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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韩城市大方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韩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城市大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机械租赁费人民币763800元,并以7638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韩城市大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7元,减半收取6033.5元,由被告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原告韩城市大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