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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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建鑫商业(湖南)有限公司                 湖南威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南威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用61740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后续租金应按照《建鑫家具城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归还租赁房屋之日止),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17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湖南威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1740元为基数,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为限,自2018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 三、限湖南威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其租赁的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河东大道89号丝绸广场010202号中的第2、3号104号商铺,并归还给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驳回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计1060元,由湖南威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5元,由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