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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30725元;

二、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44054元;此后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8元,由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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