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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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30725元; 二、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44054元;此后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8元,由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