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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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地质学会 锦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葫芦岛金地矿业有限公司 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鸿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4民初68号民事判决; 二、锦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葫芦岛金地矿业有限公司补偿款89.55万元; 三、驳回葫芦岛金地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9,943.00元,鉴定费400,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9,942.50元,共计1,639,885.5元,由锦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