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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抚顺昌泰蜡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抚顺昌泰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借款本金395000元,并承担2020年6月23日前的利息2195.54元、罚息15306.05元,并自2020年6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罚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2元,减半收取3686元,邮寄费20元,由被告抚顺昌泰蜡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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