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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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盘锦博亚惠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盘山县高升街道办事处、盘山县高升街道张荒村村民委员会共同给付原告盘锦博亚惠农科技有限公司苗木款3,298,295.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从2016年7月1日起以3298295.5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0.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186元,减半收取16,593元,由被告盘山县高升街道办事处、盘山县高升街道张荒村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