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2249.88元; 2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2399.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负担362元,原告***负担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