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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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阜阳市全兴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6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5460元,被告阜阳市全兴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该赔付款27546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三被告将各自赔付款直接汇入五原告指定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光山支行账户(账号:62×××31)。 三、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18元,由原告***负担656元,被告***与阜阳市全兴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96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与阜阳市全兴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1962元直接支付给五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