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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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平顶山市旭日升天商贸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亚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01003.19元;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91233.59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7元,由***、***负担2117元,由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