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日照长泰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102民催1号 申请人:日照长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日照长泰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3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日照长泰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20005221971699,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日照长泰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100元,由申请人日照长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治升 审判员李娜 审判员叶凡 二零二零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惠丽娟 书记员何萍萍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