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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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枣庄尚正实业有限公司 枣庄市达利园饮料有限公司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和县冠朝镇华美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06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被告泰和县冠朝镇华美商店负担1040.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