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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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志达鞋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台州志达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货款106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台州志达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