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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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绍兴市芳紫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市芳紫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借款本金1525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11204.98元,合计1536204.98元,及支付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应扣除已支付的1.45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市芳紫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13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