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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欠款本息66945.52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9日,从2019年5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等按双方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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