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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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市金正轮胎有限公司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营市金正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90,014.12元及利息(以390,014.1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