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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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市经开城南星鑫服装辅料店(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544568号“”、第74183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嘉兴市经开城南星鑫服装辅料店(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5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0元,被告嘉兴市经开城南星鑫服装辅料店(经营者:***)负担6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