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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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宝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上海沂成纺织有限公司 嘉兴龙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宝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沂成纺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8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沂成纺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被告嘉兴宝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